道德经 第十六章 致虚极

致虚极,守静笃。
言致虚物之极,笃守静物之真正也。

万物并作,

动作生长。

吾以观复。

以虚静观其反复。凡有起於虚,动起於静,故万物虽并动作,卒复归於虚静,是物之极笃也。

夫物芸芸,各复归其根。

各反其所始也。

归根曰静,是谓复命,复命曰常,
归根则静,故曰静。静则复命,故曰复命也。复命则得性命之常,故曰常也。

知常曰明。不知常,妄作凶。

常之为物,不偏不彰,无皦昧之状,温凉之象,故曰知常曰明也。唯此复乃能包通万物,无所不容。失此以往,则邪入乎分,则物离其分,故曰不知常,则妄作凶也。

知常容,

无所不包通也。

容乃公,

无所不包通,则乃至于荡然公平也。

公乃王,

荡然公平,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。

王乃天,

无所不周普,则乃至于同乎天也。

天乃道,

与天合德,体道大通,则乃至于极虚无也。

道乃久,
穷极虚无,得道之常,则乃至于不有极也。

没身不殆。
无之为物,水火不能害,金石不能残。用之於心,则虎兕无所投其齿角,兵戈无所容其锋刃,何危殆之有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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