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德经 第三十六章 将欲歙之

将欲歙之,必固张之;将欲弱之,必固强之;将欲废之,必固兴之;将欲夺之,必固与之,是谓微明。
将欲除强梁,去暴乱,当以此四者。因物之性,令其自戮,不假刑为大以除将物也,故曰微明也。足其张令之足,而又求其张,则众所歙也。与其张之不足,而改其求张者,愈益而己反危。

柔弱胜刚强。鱼不可脱於渊,国之利器,不可以示人。
利器,利国之器也。唯因物之性,不假形以理物。器不可睹,而物各得其所,则国之利器也。示人者,任刑也。刑以利国,则失矣。鱼脱於渊,则必见失矣。利国器而立刑以示人,亦必失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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